档案接收

档案接收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十条 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开展档案的接收、转递服务:

(一)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拟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向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开具转档手续材料。

(二)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接到转档手续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审核档案,对符合转递规定的,填写材料目录清单后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转递。

对不符合转递规定的,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不得转出。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进行。对曾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的,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相关推荐

《勇闯安戈洛》最强卡组汇总!
365bet足球在线

《勇闯安戈洛》最强卡组汇总!

📅 07-18 👍 644
5大苹果产业链龙头股(名单)建议收藏!
365游戏大厅网址

5大苹果产业链龙头股(名单)建议收藏!

📅 07-25 👍 337